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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 时间: 2020-10-13 14:35     来源: 全国台湾研究会     
 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第十五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 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㈣决定终止事宜;

 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六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第十九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:

 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
 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  ㈥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  ㈦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十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二十二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
  第二十五条 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㈠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 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㈢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  ㈣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 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二十六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  第二十七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  第二十八条 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二十九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 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第三十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㈡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 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㈣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编辑: 李杰    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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