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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 时间: 2020-10-13 14:34     来源: 全国台湾研究会     
 
 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三十一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
  ㈠会费;

  ㈡捐赠;

  ㈢政府资助;

 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;

  ㈤利息;

  ㈥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三十二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  第三十三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三十四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第三十五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三十六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  第三十七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  第三十八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第三十九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编辑: 李杰    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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