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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

  时间: 2020-10-13 14:32     来源: 全国台湾研究会     
 
 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

  第四十二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  第四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四十五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四十六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编辑: 李杰    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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